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出席并答记者问。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发布会上,李云泽首先从三个角度介绍了金融监管总局“十四五”时期的突出成绩。
一是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目前银行业保险业总资产突破500万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长9%,持续保持全球最大信贷市场和第二大保险市场地位。信托、理财、保险资管规模接近100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实现翻番。多层次、广覆盖、差异化的金融机构体系日益完善。同时,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主要监管指标处于“健康区间”,5年来处置不良资产较“十三五”时期增超40%,行业资本与拨备总额超50万亿元,风险抵御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金融服务再上新台阶。5年来,银行业保险业通过信贷、债券、股权等多种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新增资金170万亿元。科研技术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基础设施贷款年均增速分别达27.2%、21.7%和10.1%。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2.3倍,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保险业累计赔付9万亿元;农业保险为8亿户次农户提供保障;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准备金规模达11万亿元。
三是金融监管开创新局面。总局系统机构改革圆满收官,“四级垂管”架构有效运转,监管法制“四梁八柱”加快搭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五大监管”得到全面强化。“十四五”期间,金融监管总局坚持严格执法、敢于亮剑,累计处罚机构2万家次、责任人3.6万人次,罚没金额210亿元。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收敛,多项风险化解有序推进
在回应中小银行风险化解进展时,李云泽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始终把防控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首位主责,目前高风险机构数量和高风险资产规模较峰值大幅压降,在金融体系中占比很小,“风险完全可控”。通过“一省一策”制定改革化险方案,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在线修复、市场退出等方式,多数省份已实现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动态清零”。
他进一步指出,五年来农信社改革蹄疾步稳,过半省份已组建省级法人机构;城商行改革重组有序实施,股份制银行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2024年中小银行数量变化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的精神,加大中小银行兼并重组力度的结果,相关工作“有力有序”。
在整治金融乱象方面,李云泽介绍,监管部门集中治理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一批不法金融集团被依法处置,坚决遏制资金脱实向虚。
针对房地产风险,李云泽表示,已多措并举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为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提供资金支持超1.6万亿元,租赁住房贷款年均增长52%。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已对“白名单”项目投放贷款超7万亿元,支持近2000万套住房建设交付。在地方债务风险化解方面,指导金融机构严守隐债不新增红线,依法合规开展债务重组置换,助力地方“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
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服务实体经济“一增一优一补”
谈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方面,李云泽概括为“一增一优一补”:
“一增”指增供给,全力支持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目前,基础设施贷款余额达54.5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62%;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消费服务行业贷款余额增长80%;车险累计承保机动车超16亿辆次,较“十三五”时期增长40%;搭建了新能源车“车险好投保”平台,推动实现“愿保尽保、凡投必保”,目前在保车辆超过4000万辆;出口信用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4万亿美元,较“十三五”时期增长52%。
“一优”指优结构,引导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集聚。目前,高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近19万亿元,年均增速超20%;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和权益类基等“耐心资本”超5.4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85%;科技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超10万亿元。
“一补”指补短板,强化薄弱环节金融支持。李云泽介绍,持续提升民营小微企业融资获得感,疫情期间,对17万亿元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惠及经营主体超1000万户。去年以来,牵头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放贷款22万亿元。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覆盖范围,涉及贷款9.4万亿元,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此外,大病保险服务12.2亿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覆盖1.8亿人;5年来商业健康险为患病人群累计支付1.8万亿元经济补偿;保险业针对洪涝灾害、台风地震等累计赔付超过1500亿元。
深入实施“四新”工程,奋力实现思想大转变、工作大变样、监管大提升
发布会上,李云泽还指出,“十四五”期间,金融监管总局扎实推进系统性重塑和整体性重构,全面强化“五大监管”,深入实施新机构新作风新建树新形象“四新工程”,奋力实现思想大转变、工作大变样、监管大提升。
制度短板加快补齐。行业重要法律修订取得重大进展,上周银监法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保险法修订也在加快推进。监管制度与时俱进不断完善,5年来发布各类规制171件。
监管效能显著增强。全面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坚持高风险高强度、低风险低强度,把宝贵的监管资源用在刀刃上。对41家重点机构实施提级监管,同时下放112家中小保险机构监管权限。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果断出手,形成震慑,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他同时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扎实推进,非法集资发案数较“十三五”下降50%;行业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寿险公司2024年以来压降成本3500亿元,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降至近十年最低,费用率创20年来新低。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具体来说,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中,轻微失信信息包括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信息等。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一般失信信息则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等,其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等,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管理办法》提出,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相关材料,信用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异常名录等。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那些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30日。接下来,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措施也将配套实施。
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修正草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网络安全风险进一步凸显,利用网络从事网络入侵、网络攻击、传播违法信息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
修正草案完善不依法履行网络运行安全保护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区分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情形,以及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别严重情形,参照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提高罚款幅度;二是,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增加规定法律责任;三是,对违反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的行为,完善处置处罚措施;四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完善处置处罚措施。
修正草案还完善不依法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违法行为执法实践,修正草案对网络运营者发现网络违法信息未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或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行为,完善处置处罚措施;对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情形,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修正草案还做好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法律责任的衔接,增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记者日前从中央网信办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自媒体”信息发布行为,按照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从严打击恶意蹭炒误导公众、多种手段歪曲事实、不做标注以假乱真、专业领域信息不实等4类突出问题。
其中,恶意蹭炒误导公众问题方面,重点整治涉热点舆情或公众人物时,假冒当事人、近亲属等,通过账号名称、简介等方式编造身份,蹭炒热点,混淆视听等。多种手段歪曲事实问题方面,重点整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仿冒他人,或编造社会民生等领域虚假信息,欺骗公众;歪曲解读关乎公众利益的政策方针、法规文件,宣扬“即将取消”“重大变动”等不实信息,制造噱头等。
据悉,专项行动将从严规范“自媒体”信息发布流程,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对不经核实转载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采取站内信警示、短期禁言等处置。对仿冒热点事件当事人,恶意编造财经、医疗等重点领域不实信息等违规情形严重的账号,从严采取长期禁言、关闭账号等处置。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有效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基本概念、主管部门等信息。第二章为信用等级评价,按照国务院关于信用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等级标准,设置4个等级,并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设置附加加分项,增设A+等级;同时明确信用信息来源、计分周期、计分方式等规则。第三章为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修复,明确了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方式,规定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请等规则。第四章为结果运用,明确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实施的分类服务和监管措施。第五章为附则,规定解释部门和试行时间等。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办法》的相关规定,强化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推动信用赋能监管成效落地,有力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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