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科技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相关要求的落实,强化科技活动全过程监督职责,夯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为创新型省份建设创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环境,结合我省科技监督及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实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要明确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在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科技奖励申报时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责任传导,规定或约定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要开展常态化管理,加强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日常教育引导,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时要对科研人员的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情况进行考评,确保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履行主体责任存在较多问题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纳入信用记录,加强规范管理和约束。
二是要加强前置审查。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的推荐或提名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推荐提名前的审查,重点审查申报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是否存在编造学术经历或学术成果、是否存在虚构同行评议专家或评议意见以及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申报书或买卖、代写申报书等行为。对申报的企业,还应审查企业的基本资质、科研实力及发展状况,并要求出具相应信用报告。要运用好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中国(江西)等平台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科研活动的前提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杜绝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营管理不善以及不具备科研实力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科研活动。
三是要落实诚信承诺。各有关单位要将科研诚信承诺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科技奖励推荐提名的前提条件,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时要组织相关人员、相关单位对确定的主体责任事项作出明确承诺,约定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把承诺书作为科技活动申报申请或推荐提名等资格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重点核验范围,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要求的,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关于“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获得科研活动审批”的规定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相关单位整改完成前,对该单位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
四是要强化日常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科研活动档案,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并保存得当,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成果核验力度,重点关注是否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是否编造研究过程或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标、结论、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是否买卖、代写论文或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是否违反科研伦理规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对拟发表的论文要严格把好学术关、诚信关,确保发表的论文严谨规范、数据真实。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指导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要求的,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须按要求及时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与知网开展合作,加大论文成果的抽查力度。
五是要突出重点环节。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评审监督,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弄虚作假形式、以利益交换方式、以行贿打点手段来干扰、影响专家独立公正给出评审意见的行为。要强化项目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书等),约定项目考核目标和科研诚信义务及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项目合同落实的督促和问责。要强化项目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认真查处科研诚信违规案件。要注重绩效目标考核,既要加强关键节点目标的考核,也要加强综合绩效目标的考核,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按程序实施绩效考核或结题验收的,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要负责人参与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