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深化投资审批“三个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实施投资审批“三个一”(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审批行为、压减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为目标,以统一审批事项、统一审批平台、精简审批流程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构建科学、完善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体系,使一张清单更加精简规范、一个平台更加便捷高效、一百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审批的目标覆盖更多类型投资项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
二、统一审批事项
(一)审查清理审批事项。深入开展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对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审查投资审批事项及适用范围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依法设立的投资审批事项未纳入清单、以规范性文件增设或变相设立投资审批事项等情况。根据国家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和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适时修订公布我省投资审批事项清单,统一投资审批事项的名称及适用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进一步压减、细化投资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
(二)规范申报材料清单。对投资审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进行规范管理,核查是否存在违规增加审批环节、前置要件、证明材料等情况。将统一规范的申报材料清单随投资审批事项清单一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精简或豁免申报材料的具体情形。鼓励全程使用电子材料。
(三)动态调整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动态调整我省投资审批事项、适用范围及申报材料清单,及时纳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国家或省政府文件明确对相关投资审批事项、适用范围及申报材料进行调整的,可先执行,再作统一调整。
三、统一审批平台
(一)改造提升在线平台。依托河南政务服务网,推动在线平台持续优化升级,强化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联合监管等功能,拓展项目调度、大数据分析、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监测、项目公开推介、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引导等功能,推进数据开放共享,为各级政府、各类投资主体、金融机构等投融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推动审批系统融合。加强在线平台与省有关部门内部审批系统以及各级政务服务网的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各级、各部门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省各级、各部门的非涉密投资审批事项统一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实行统一用户管理、统一申报入口、统一批件出口、统一项目数据库。加快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河南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融合对接,共享项目审批、实施、监管等信息,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一网通办”。实行“1+1+4”(1张网〔河南政务服务网〕、1个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4个阶段〔立项审批、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模式。
(三)加强在线平台应用。严格执行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实现“平台赋码、接件验码、信息归集”。依托在线平台实时跟踪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督促限期整改。建立在线平台应用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利用在线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监管等各环节可检查、可考核。
四、精简审批流程
(一)加强窗口综合服务。建立线下、线上综合服务窗口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综合指导,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动态更新在线平台办事指南,及时发布法律、法规和投资政策等信息,增强线上“一个窗口”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各级政务大厅咨询辅导机制,征询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向项目单位提供需要办理的投资审批事项及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提升线下“一站式”综合服务水平。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多种形式的协调、代办等服务。
(二)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审批、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根据实际可将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合并为报建审批阶段),对投资审批事项实行“一家牵头单位、一套申报材料、并联审批办理、限时予以办结”的运作模式,涉及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推进。立项审批、建设许可两个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原则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国家和我省有明确规定的交通、水利等投资项目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审批流程图,为项目单位提供清晰指引。
(三)优化再造审批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事项,通过依法依规合并一批审批事项、豁免一批办理事项、优化调整审批时序、推行在线并联办理等,加快疏通投资项目审批中的堵点难点。合并审批方面,对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只出具一个批文。相关部门要明确合并办理的操作指南,明确权限划分、申报材料、受理标准、办理程序、批文样板等。豁免办理方面,对有适用范围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可以豁免办理的情形,其他部门在审批中应予以承认,不得强制要求项目单位办理,也不得要求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审批时序方面,对有关审批事项的办理时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背项目单位意愿、违反项目前期工作规律及客观实际,不得僵化套用审批流程、强行要求项目单位对有关审批事项先办、后办、代办、等待一起办等。并联办理方面,对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并联办理,存在法定先后顺序的,依托在线平台一口受理、并联审核审查、依次出具正式批文,不得在前置要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正式批文。涉及征求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确有困难不能如期答复的,要及时协商确定答复时限;逾期不答复也不协商的,视为同意审批意见。
(四)压减评估论证时间。严格执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对项目单位委托类中介服务事项,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审批部门委托类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要将其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审批程序管理,明确流程和办理时限等。对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委托评估。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评审,由企业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买单、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扩大区域评估实施范围。同一阶段并联办理事项涉及多项评审评估的,鼓励实行“多评合一”,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集中评审评估或在约定时限内并行完成。按照项目单位自愿的原则,鼓励实行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模式,最大程度简化优化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流程。
(五)创新审批服务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容缺办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机制,保障并联办理顺畅开展。完善“多规合一”基础上的“一张蓝图”,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各相关部门提出统一规范的项目建设条件,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后不再变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土地出让前完成区域评估,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污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完善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及事项清单,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承诺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鼓励实行“多规合一”、“标准地”和告知承诺制等联动改革,发挥改革集成叠加效应。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部门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监管机制,依法加强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线上线下协作监管机制,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各类信息分析研判,实现智能监管和监管全过程留痕。对高危行业和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加强全主体、全链条严格监管。加强在线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建立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强组织协调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省投资审批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人防、大数据、林业、文物、地震、气象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大数据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改革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实,统筹推进投资审批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地投资审批改革工作。
(二)协同推进改革。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会商研究,强化协调联动,统一改革步调,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投资审批改革成效。牵头部门在制定改革政策时要充分征求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原则上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实施;要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策。已出台的政策确需调整的,牵头部门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按程序调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三)完善配套政策。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更新办事指南,保证全省制度统一、事项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容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
(四)加强宣传指导。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大力宣传投资审批改革举措、经验做法及成效,复制推广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本系统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并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附件:优化审批流程措施清单
附件
优化审批流程措施清单
一、合并精简审批事项
1.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与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合并办理;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可合并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
2.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合并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3.林业部门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国家种质资源库及在自然保护区和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地)建设审批(核)。
4.人防部门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合并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交通运输部门将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许可合并为涉路施工活动审批。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将其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实行“一站式”办理。
二、明确豁免办理范围
1.对政府批准或审定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和同意建设的项目,改扩建项目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2.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3.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4.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部分行业,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
6.取消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等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调整为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取消施工许可阶段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三、优化调整审批时序
1.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提前至土地供应环节,并在土地供应方案中予以明确。
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即可。简化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可将用地预审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用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阶段前完成即可。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一般在立项阶段办理,不影响其他事项办理的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4.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5.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概算内以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核算招标控制价,在建设资金落实后即可进行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招标。
6.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至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后、开工前办理,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四、推行并联办理模式
1.立项审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并联办理。对使用划拨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并联办理。
2.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步进行,由发证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
3.施工许可阶段,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和出具审批(审查)意见。兼顾人防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其申请材料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材料清单。
4.竣工验收阶段,实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人防等部门联合验收。由联合测绘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对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测评估,有关部门依据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验收。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人防部门应对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情况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