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41家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省科技厅也出台了《江西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科技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了对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办法。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根据科技部等41家部门印发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可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等法人机构。
二、可实施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文件,相关责任主体有以下行为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可实施联合惩戒。
(一)参与科技活动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利益交换或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2.在科技活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4.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5.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截留用于科技活动的财政性资金,谋取私利。
6.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7.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二)参与科技活动管理和实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以下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活动或中介服务资格。
2.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科技活动申报或承担单位、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活动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4.科技活动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科技活动承担人员或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5.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7.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等情况。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及动态管理
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科技部及科技厅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科研领域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定期更新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实施或解除惩戒措施。解除惩戒措施后依程序移除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但相关记录在电子档案中长期保存。
最后,郑重提醒我省科技活动的各相关责任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守护信用尤为重要,千万别发生上述行为。